近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在全国率先发布上海碳排放配额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以下简称“碳信托”),标志着我国碳市场调节机制进入市场化、金融化深度融合的新阶段。作为全国唯一连续十二年实现100%履约的试点碳市场,上海碳市场已覆盖石化、化工、航空、水运等28个行业,累计成交2.67亿吨配额,成交金额达56.56亿元,2025年交易规模位列全国试点地区首位。
在“十五五”规划即将开启、碳排放双控目标全面落地的关键节点,碳信托的推出不仅是对欧盟碳市场“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的本土化创新,更是通过信托制度重构碳排放权资产属性、完善碳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探索。
欧盟碳市场(EU ETS)自2018年引入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以来,通过设定流通中配额总量(TNAC)的阈值区间,实现了配额供需的自动调节。当TNAC超过10.96亿吨时,系统从未来拍卖中提取配额存入储备;当TNAC低于4亿吨时,则从储备中释放配额。这种数量型调节机制有效解决了欧盟碳市场前期因配额过剩导致的价格趋零问题,成为全球碳市场稳定运行的标杆。
然而,MSR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调节工具,其储备配额的投放与回购依赖欧盟委员会的政策决策,缺乏市场化运营主体和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这为上海碳信托的制度创新提供了差异化空间。
上海碳信托并非对MSR的简单复制,而是通过信托法律关系重构了碳排放配额的管理模式。其核心制度设计体现为三个层面的创新:
第一,资产权属的信托化重构
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单位(下面简称“纳管单位”)将盈余配额委托给信托公司(华宝信托担任受托人),形成独立的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原理,该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实现了碳资产的风险隔离与专业化管理。
第二,受益权的份额化设计
纳管单位按委托配额比例持有碳信托受益权份额,既保留了碳资产的所有权本质,又实现了收益权的流动化。这种设计突破了传统碳配额质押融资的局限,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碳资产管理工具。
第三,市场调节的信托化运营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资管机构,通过上海碳市场交易平台对储备配额进行有序投放和科学交易,形成类似MSR的储备池,但运营过程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
微观层面
企业碳资产的活化与增值
碳信托机制通过“集中委托、科学投放”的运营模式,为纳管企业创造了多重价值。首先,盈余配额的资产化:企业可将闲置配额转化为信托受益权,避免配额闲置导致的资产贬值;其次,交易收益的稳定化:信托公司专业的市场研判能力和交易执行能力,可优化配额投放时机,平滑价格波动对企业收益的冲击;第三,财务处理的规范化:信托结构明确了碳资产的会计确认和税务处理路径,解决了长期以来碳配额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会计属性争议。
据悉,首个碳信托已吸引石化、化工、航空、水运等行业的多家纳管企业意向加入,显示出市场对这一创新工具的高度认可。
宏观层面
碳市场价格的稳定与发现
碳信托在宏观层面发挥着市场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一方面,通过储备池的蓄水池效应,在市场供应过剩时吸纳盈余配额,在供应紧张时有序投放,平抑碳价剧烈波动;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的专业交易行为有助于形成更为理性的价格预期,提升上海碳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
更为重要的是,碳信托构建了碳金融与绿色金融的协同机制。通过信托渠道,社会金融资本可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扩大市场流动性;同时,碳信托的收益分配机制可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实现“取之于碳市场,用之于碳市场”的良性循环。
碳排放配额作为行政特许权利,其法律属性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传统观点将其视为行政许可证,强调其公法属性;而碳信托的推出,实质上承认了碳配额的财产权属性和金融资产属性。在信托法律关系下,碳配额可作为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这为其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创新奠定了法理基础。
相较于其他碳金融工具(如碳质押、碳回购、碳基金),碳信托在制度功能上具有独特优势:
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效隔离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产风险,保障了碳资产的安全;
专业管理功能
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具备专业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优于企业自营碳资产管理;
期限匹配功能
信托计划的期限灵活性可适配碳配额的履约周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与长期碳资产配置的矛盾;
结构灵活性
可通过分层设计、受益权转让等结构化安排,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上海碳信托的实践经验对全国碳市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前全国碳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调节机制主要依赖生态环境部的行政干预,缺乏市场化调节工具。建议借鉴上海经验,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框架下,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信托机制,逐步引入有偿分配与储备调节的联动机制。
碳信托的推出丰富了上海碳市场的产品体系,未来应在此基础上构建更为完善的碳金融生态。一方面,可开发基于碳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ABS),进一步盘活碳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可探索碳信托与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制市场与自愿市场的协同效应。
碳信托的可持续发展仍需解决若干制度难题:一是税务处理的明确化,需厘清碳配额委托、交易、收益分配环节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规则;二是跨期结转的规则衔接,需明确信托储备配额与年度履约配额的结转机制;三是风险防控机制,需建立信托公司的碳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碳排放配额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推出,是我国碳市场从“履约驱动”向“价值驱动”转型的重要标志。这一创新实践不仅为全球碳市场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也为“十五五”期间落实碳排放双控目标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化工具。随着首个碳信托的落地运营,其制度效能将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优化,有望成为全国碳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参照。
未来,随着碳信托机制的成熟推广,我国碳市场将逐步形成“行政监管 市场调节 金融赋能”的多元治理格局,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市场动力。